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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危險物品裝卸,棧埠作業機構應指定現場作業主管人員負責指揮作業、安
全維護及交通管制事項。
裝卸前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會同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人員作全般性安
全檢查,認無安全顧慮時,方得開始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