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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體積之量計,應依該附屬物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其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該附屬物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圖表附件: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