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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服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