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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應由主任委員依調處委員專業領域、爭議所涉金額與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調處委員一人或三人為個案調處委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