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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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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從事輻射防護相關業務者,永久停止認可業務時,應於停止業務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認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