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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條第三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