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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於有效期間或展延之期限內無繼續探勘或開發意願,自行申請廢止。
二、未依許可內容進行探勘或開發。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說明現況及進度或未配合主管機關派員履勘。
四、繼續探勘或開發將對環境、公益致生重大影響之虞。
除前項第一款規定外,按其情形得改善者,主管機關於廢止許可前,得先通知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