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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引水壩(堰)護床之施設規定如下:
一、護床應視河床地質情形施設。如河床為岩盤時得免設。
二、護床之長度以能確保壩(堰)體之安全決定。在地質軟弱之河床,除徹底防止河床表面沖刷所需之護床長度外,應考慮保持必要之地下滲透水流距而延長護床長度。
三、護床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厚度。
四、為溢流水之消能,應在河床末端設砥堰或齒狀護床,或在護床中央部分設砥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