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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區域排水直接排入海洋者,其出口如有淤、塞等影響排洪情事,由區域排水管理機關辦理疏濬及其他管理事項。
區域排水管理機關為清除位於海堤區域之排水出口淤積或辦理其他維護管理事宜,於報海堤區域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海堤管理機關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