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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經撤銷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者
,相同產品應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四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深層海水自願性產
品驗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