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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聘用人員任現職連續三年,考核列甲等,或任現職連續四年考核,其中二
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人員須
任本職等最高級滿三年,其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有專科
以上學歷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