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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炸藥與雷管應分別庫房儲存,兩庫相鄰時;其庫間安全距離,以存放雷管
者為計算標準。
前項計算標準,以該庫之雷管儲存量換算成炸藥當量,並依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附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