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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變更理由書一份。
三、新礦業附屬文件各五份,含前後差異說明對照表。
四、變更內容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