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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