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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主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連任以一次為限。
各分會第七屆主任委員及橋頭分會第三屆主任委員,其任期至次屆常設委員會組成時為止;其連任次屆主任委員時,不計入前項所定連任次數。
主任委員之聘任、辭職或不適任之解任,應由保護機構為之,並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