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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