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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止執行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收容與羈押期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期間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作為執行成績之一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