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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仲裁人有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情事者,得由商務仲裁協會視其情節予以勸告,其辦
法由全國商務仲裁協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