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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財務會計處理程序包含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文化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