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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鑑價會議審核事項,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管理維護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會議決議,得作為底價訂定之參考。
鑑價會議作成決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經議價程序後,將前項鑑價會議決議內容,納入契約規範,並辦理簽約事宜;其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免訂定底價,且其議價無需議減價格,並得議定經鑑價會議決議之其他內容。
前項決標結果及執行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