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定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學校應於屆齡(期)前檢討,並至遲於屆齡(期)一個月前,將同意其繼續服務之結果報儲金管理會備查。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學校應終止其延長服務,並即報儲金管理會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於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終止其延長服務且未為授課安排,或年齡超過七十歲仍從事教學工作者,由儲金管理會無息退還其溢繳之退撫儲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