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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於成立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運動種類應停止招生:
一、該運動種類對外出賽學生數低於百分之八十。
二、該運動種類有前條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