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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