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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非性別事件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不予回任教師,且依其違法情節輕重,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