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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嘉勉。
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公開場合表揚。
四、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