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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
前項餐點之供應原則如下:
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二、少鹽、少油、少糖。
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