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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