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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第十九條至前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之委員及涉及試務工作者,對於試務及分發等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下列各款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學年度該入學管道招生時,應行迴避︰
一、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各委員會之委員。
二、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之命題、閱卷、審查或監試,或分發工作之積分、資格審查或入闈分發等委員及工作者。
各就學區規定較本辦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