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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
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未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者。
三、開除學籍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