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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
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
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