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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得為票據之背書或其他保證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