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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或交叉組合各種類基金。
三、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