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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期間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三、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
四、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五、違反第十五條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