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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含配偶) ,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
一、已配舍及輔助購宅者 (含轉售眷、國宅) 。
二、經核准已輔助華夏、基金、公教、勞工及國宅貸款一次者 (貸款後自
行向代辦銀行繳清者,仍視同已享貸款權益)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