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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條通報後,即送會軍醫署對所報殘狀殘等詳實審核,簽
註鑑定意見後原件退還留守業務署。
前項殘等鑑定,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會同留守業務署及軍醫單位專案複
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