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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編入小組之後備軍人,具有左列情事者,得依照兵役獎懲實施辦法及行政
執行法有關規定,予以獎懲:
一、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應受獎勵:
(一) 後備軍人能按時出席小組會議,且有卓越之建議或對互助與服務具
有重大貢獻者。
(二) 小組長能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著有績效者。
(三) 輔導人員按時出席指導小組會議,並能促進後備軍人砥礪德行進修
學術者。
(四) 鄉鎮市 (區) 公所兵役人員,對編組異動,資料彙報,均能按時辦
理且有成效者。
二、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 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編組或不依時出席小組會議者。
(二) 小組長不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者。
(三) 輔導人員不按時出席指導者。
(四) 鄉鎮市 (區) 公所兵役人員辦理編組異動、資料彙報不力者。
三、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小組訓練活動者,經依兵役獎懲辦法懲罰後,仍
然不到者,得經鄉鎮市 (區) 公所列冊送請團管區實施點閱召集,再不到
者則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