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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級管理、監督、執行機關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準,調製後備軍人列管情形動態統計月報表,分送各有關單位: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國防部、內政部、各司令部、作戰區。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地區後備指揮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統計月報表:送內政部。
四、鄉(鎮、市、區)公所統計月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內政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接獲所轄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應彙製該轄區統計表自存備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