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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華僑學校訓育除應依教育部現行訓育標準及當地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特
別注意左列各點:
一、闡揚我國及當地固有文化之關係,以增進相互間之瞭解。
二、注重生活倫理、公民道德之陶冶,以培養其對於家庭社會國家認識與
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