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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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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