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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當地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暫予收
容:
一、受驅逐出境之處分而尚未辦妥出境手續者。
二、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
三、受限令出境之處分而有藏匿之虞或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四、其他有事實足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
前項收容處所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置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