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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
與或交換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向
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
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
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得併計
遺贈人或被繼承人之居住期間。但法院拍賣國民住宅時,債務人得不受居
住期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