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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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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管理人員登錄及核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重新登錄及換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其他原因申請補(換)發管理人員證書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