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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左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原地號之
一」、「原地號之二」 (以下簡稱分號) 順序編列之。
二、分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外,其餘各宗,繼續
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