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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