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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親密關係伴侶,得參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雙方關係之本質。
二、雙方關係之持續時間。
三、雙方互動之頻率。
四、性行為之有無及頻率。
五、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之事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