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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養或出養服務應建立個案資料管理,保存被收養人、收養人及出養人檔案資料。
前項檔案資料屬完成收養之個案者,應定期彙送中央主管機關保存建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