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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前二條各兒童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待遇、福利等另
訂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由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