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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經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停止安置就養或死亡者,其三節慰問金自核定生效日或死亡日之下節起發給或停發;安養津貼自核定生效日或死亡日之次月一日起發給或停發。但三節慰問金於死亡日後已發給之當節慰問金,免予追還。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之身心障礙狀況經核定變更者,其三節慰問金自核定生效日之下節起,依變更後之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發給;安養津貼自核定生效日之次月一日起,依變更後之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