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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聯盟得票數之和,為有效票數。
二、以有效票數除各政黨、聯盟得票數,求得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
三、以應選名額乘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
聯盟分配之當選名額;按各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
當選。
四、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聯盟分配
當選名額後之積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積數之小數點相同時,
以抽籤決定之。
五、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人數少於應分配該政黨、聯盟之當選名額時
,視同缺額。
六、第二款至第四款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若同時進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選票應分別計算,並分別依其得票比率
分配當選名額。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準用前項規
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