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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訴訟程序、屬婚姻或親子非訟事件、涉及家庭暴力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家事調解委員參與狀況及專業資格等,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八百元至八千元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